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舜絜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智仁
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8,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或上訴利益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