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419號債權人 賴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若已繳納,則無需補繳)。
二、債務人有限責任中華民國銀髮族商品消費合作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匯款至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合作金庫東桃園分行帳戶之匯款單或轉帳資料(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帳戶存摺封面,不足為證,無從證明,待查明原因)。
四、內政部於108年年底,針對債務人消費合作社違法募資(收取股金)、違法收取存款,違反合作社法(或含銀行法)通知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停止此類行為)之相關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完整),暨相關調查糾正資料(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五、兩造於108年6月6日所簽署之同意書(聲證一)第三條所稱「股票號碼附件」。
六、109年1月22日109年度明律字第541號 李明哲 律師事務所函之「回執聯」(債權人提出之掛號函件執據僅能釋明有寄送上開律師事務所函,尚無法證明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及其法定代理人 黃威騰 有收受該函文)。
七、具狀說明:針對債權人所指摘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如第四項之違法募資、收取存款等違反合作社或銀行法等行為,相關主管機關或檢查官是否有調查,應具狀說明,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八、債務人消費合作社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受第六項之律師函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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