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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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貴 在法定代理人 吳玉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玉書
吳玉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17日109年度訴字第5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萬0,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