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58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躍譯 選任辯護人 鍾承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97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被羈押而搞得妻離子散,而妻子不知道聲請人的一切消息,希望能與妻子通信,爰聲請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按法院認被告於羈押中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張躍譯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自111年3月7日、同年5月7日、同年7月7日、同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四、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迄今原羈押之原因未消滅,如不加以禁見之管束,難防止被告利用接見之機會而勾串證人之可能,是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施育傑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