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一)字第2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又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被告光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光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張阿珠 ,然張阿珠於原告起訴前之94年10月24日即已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光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網路資料
1件、張阿珠戶籍登記網路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表1件在卷可憑,是原告仍列已死亡之張阿珠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確有欠缺,應堪認定,原告之訴顯屬不合法,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