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44號

原告 陳昌期

陳燕齡

被告 陳中和

陳志奕

陳志充

陳志成

陳亭予

陳沅敬

陳定嫻

陳柏廷

陳余英蘭 (即 陳本源 之承受訴訟人)

莊鈞仰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良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妍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國定假日,且變更宣判日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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