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44號
原告 陳昌期
被告 陳中和
莊鈞仰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宥良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妍 (即陳本源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國定假日,且變更宣判日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