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9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944號原告 溫慶球
柯文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 律師
陳慧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甲○○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呂清雄 律師
傅立汎 兼送達代收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7月2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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