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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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95號99年3月4日辯論終結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丙○○(縣長)
送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丁○○
參加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3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4月1日上午10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畢乃俊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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