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蕭瑞瑜 被告 龎文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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