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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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楊秋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天送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