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丙○○
訴訟代理 人 甲○○
被    告 豪致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
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28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
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97年1月3日起至民國97年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7.72%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至民國97年4月9日止,按週
年利率7.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7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至民國
97年4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0.77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7年
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
77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利率1.55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增補
借據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豪致企業有限公司
、李金融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而被告乙○○對原告之主
張亦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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