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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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雖訴之聲明有二項,其中第二項聲明係請求租
金,即所謂孳息,依上規定,此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又本件係請
求遷讓房屋,亦不併計房屋座落土地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值總值,依原告提出之房屋課稅
現值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