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聲請人華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4日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本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97年4月14日所立土地合建契約發生之債務,但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係相對人於97年11月4日簽發之本票,請釋明其間之關連性。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