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5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丙○○、甲○○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