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上重更㈠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92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其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於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減為應執有期徒刑9年6月。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0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吳燦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