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60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2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