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757號債權人 劉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駿勝交通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劉承樹 已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請提出駿勝交通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足資認定其係「現任」法定代理人之資料。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下列文件:
㈠「聲證1」交通車業務契約抄本(含車況切結及本票擔保)。
㈡「聲證2」供應商基本資料書面評鑑。
㈢「聲證4」車輛趟次表及請款單暨正確之車輛租金暨代
駕服務費;並請確認請求金額新台幣623,200元究係是111年3、6、7月份等三個月份租金及服務費之總和?亦或是同年3、4、5月份等三個月份租金及服務費之總和?(註:依「聲證4」之車輛趟次表及請款單顯示是同年3、6、7月份三個月份之請款金額,惟債權人提出之計算式卻記載為同年3、4、5月份之計算金額),究以何者為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到院。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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