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087號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淯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冠德青璞匯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未「各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本金金額、事實理由、違約條款、違約金、總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上開二份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然依債務人於同年1月14日存證號碼000016號之存證覆函所示,債務人雖不否認債權人之管理服務費尚未給付,惟核其真意,應係主張以110年12月31日所發生之「社區大淹水」事件,係因債權人派駐警衛之過失行為所致而衍生之損害賠償之債行使抵銷(按債務人可主張債務不履行或過失侵權行為;而依民法第339條之反面解釋,過失侵權行為仍得主張抵銷)。本件依債權人主張之事實及其法律關係暨釋明文件綜合觀之,債權人就本件之釋明並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兩造間關於管理維護費之給付及衍生之損害賠償之債,則應另循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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