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郭燕陵 被告 李明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上面積約150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全體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計算式:150×216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李明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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