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雷一益 被告優普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瑋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定之。
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12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併為參照)。原告主張被告違法自民國105年9月15日起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故起訴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原告係00年生,現年51歲,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又原告主張其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0,000元(計算式:26,0001210=3,120,000)。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248,000元,本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8,00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
三、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1,888之二分之一即15,944元(計算式:3,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888元,故31,888÷2=15,944)。故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8,319元(計算式:44,263-15,944=28,319),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8,319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