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貴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5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惟應以書狀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向原審法院為之,再者上訴書狀應以書狀敘明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貴雯不服本院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於105年10月1日收受判決後,於同年月12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原判決有何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錯誤之處,泛言已有悔意、量刑過重非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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