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李秋浼
李以婷 李彥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原告 李語蒓
李穎禎張金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詩涵唐禎祥黃素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陳報被害人 郭文嫈 之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
(二)提出原告李語蒓、李穎禎、郭張金鑾及被告唐詩涵、唐禎祥及黃素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兩造有無就本件事故進行調解?如經調解不成立,應提出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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