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淑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財明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915元,應繳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