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陳泰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9,1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
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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