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 李禮坤
黃清潭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被告 黃兆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3077元,前經本院裁定命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送達(卷附送達証書足稽)。茲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