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謝月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8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9月
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0年10月19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28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Z-0000000-0│普通股│1│68││├──┼────────────┼───────┼───┼──┼──┼───┤│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2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