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7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郭基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基松之住所,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遷至臺中市○區○○里○鄰○○路○○號7樓之2,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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