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1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 律師
許智超 律師 吳凱玲 律師被告 蕭聰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
4年度訴字第8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聰偉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蕭聰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4年9月18日裁定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應限制住居在其陳報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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