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己○○戊○○丙○○上列被告等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15號、第5191號、第7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丁○○、己○○、戊○○、丙○○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6人均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