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69號原告萬商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