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陳力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