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8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素真被告陳思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素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劉素真前因被告陳思榮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