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丙○○
乙○○上列原告丙○○、乙○○與被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丙○○、乙○○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2,905,205元、17,000,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9元、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