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3年6月,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6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28日,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63號函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