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埔交簡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埔交簡字第327號被告 潘漢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埔交簡字第327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潘漢明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