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0736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比照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及毀損罪共20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