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瑞元因犯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瑞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12.02│100.12.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245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訴第157號│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5.31│102.12.1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訴第157號│102年度訴字第2088號││決├────┼───────────┼───────────┤││判決確定│102.05.31│102.12.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568號(發監執行)│1893號(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