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王正宏 律師
被 告 翁曉莉
翁 孫錦秀
翁以德
翁曉萍
翁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
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