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明慶 、 劉明源 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明慶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
償。據查劉明慶之被繼承人死亡,劉明慶、相對人劉明源均
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法得繼承坐落桃園市○鎮區鎮○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詎劉明慶為免遭強制執
行,竟於得繼承系爭土地時不為繼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移轉登記與劉明源所有,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
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塗銷系爭土地因分割繼
承所為之登記,並將系爭土地登記維為相對人分別共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