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楊竣順
訴訟代理人 范馨寧
被 告 戴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