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整計收一個月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前開規定補充發支付命令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