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反訴原告薩摩亞商亞洲博格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黃聖棻 律師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