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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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 黃如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英文 政府執政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蔡英文政府執政黨為被告而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0,000,00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3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