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搶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