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簡聲字第57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取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第664號判決,惟相對人未依判決意旨給付分毫,聲請人為行終止租賃契約前之催告程式,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詎料該存證信函竟因招領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僅係因收件人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可稽,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