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9,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