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興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重億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零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