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重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爵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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