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營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3月及有期徒刑10月,經定刑後,目前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99年12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4994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鄭勝營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因減刑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31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2069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945號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0年4月14日,復因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4月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8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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