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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